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2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葱和红枣片,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春茶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葱。
和平县春茶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葱,噻虫嗪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提交了履行索票索证及进货查验制度的材料,依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钡墓娑?,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恫挥栊姓Ψ>龆ㄊ椤罚ê褪屑嗖淮Ψ!?025〕16号)
2.河源市和供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枣片。
河源市和供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枣片,二氧化硫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最大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枣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钡墓娑?,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恫挥栊姓Ψ>龆ㄊ椤罚ê褪屑嗖淮Ψ!?025〕17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