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11期)
近期,我局在辖区内监督抽检的荔枝2批次食品,经检验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和平县农道生态水果店销售的荔枝。
和平县农道生态水果店销售的荔枝,除虫脲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钡墓娑?。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缎姓Ψ>龆ㄊ椤罚ê褪屑啻Ψ!?024〕147号)
2.和平县英英鲜果店销售的荔枝。
和平县英英鲜果店销售的荔枝,除虫脲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
我局执法人员对该经营者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荔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教管结合的基本原则,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钡墓娑?。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缎姓Ψ>龆ㄊ椤罚ê褪屑啻Ψ!?024〕148号)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4日